关于第77587345号“益泽约读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益泽约读及图 77587345

阅读:68131 2025-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约读书房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新益泽教育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8日对第77587345号“益泽约读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5611865号“约读”商标、第17344834号…

  申请人:山东约读书房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新益泽教育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8日对第77587345号“益泽约读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5611865号“约读”商标、第17344834号“约读书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攀附知名品牌的恶意。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2、申请人简介;3、宣传材料;4、加盟协议;5、周边产品图片;6、受保护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9月28日核准使用,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书籍出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列举了第55573805号“约读书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玩具出租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文字“益泽约读”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文字、整体呼叫、视觉效果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具体的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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