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百威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袁笑笑
申请人因第10836641号“PEAVE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8339号决定,于2024年0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在2021年03月01日至2024年0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电子乐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申请人委托天津市津宝乐器有限公司生产“PEAVEY”商品的装箱单、报关单、放行通知、海运单及发票;
二、申请人委托梅州市昌旭乐器有限公司生产商品的合同及发票;
三、皮维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公司信息及证明书;
四、皮维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订制铭牌、名片及贴纸的订制合同、图片及发票;
五、皮维贸易(深圳)有限公司销售PEAVEY商品的订单、支付记录、账单及发票;
六、PEAVEY中文网页;
七、peavey.com.cn的whois信息及ICP备案信息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八、皮维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埃威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独家经销协议》;
九、申请人经销商参加2022年广州展会的发票、银行付款回执、展会合作确认函、参展报道;
十、申请人经销商参加2023年广州展会的发票、银行付款回执、参展合同书、参展报道;
十一、广州市埃威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慧聪品牌巡展的合同、发票、参展报道;
十二、广州市埃威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参展和发布会报道;
十三、广州市埃威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众号及部分文章;
十四、出具给杭州维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及PEAVEY影音旗舰店的打印页,其余主要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4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5类“乐器;鼓面”等商品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中,证据三显示申请人授权皮维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负责“PEAVEY”品牌的经营管理、销售和项目招标事宜。证据五显示被授权人于指定期间内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吉他等商品。吉他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乐器”商品的范围,故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乐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乐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乐器;曼陀林;鼓(乐器);打击乐器”复审商品与“乐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一并予以维持。
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鼓面”等其余复审商品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鼓面”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鼓面”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子乐器;乐器;曼陀林;鼓(乐器);打击乐器”复审商品上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