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凯
委托代理人:陕西艾维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小龙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451380号“陈小龙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6194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在2021年07月08日至2024年07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食用面筋”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食用面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2.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3.虾味条;4.锅巴;5.米果;6.面粉制品;7.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咸阳小龙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实施方案;
2、三份产品检测报告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3、工商登记信息及证照;
4、工厂及仓库照片;
5、产品包装印刷合同;
6、检测报告;
7、淘宝网店资质情况、网页页面;
8、部分订货及收款单据、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6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面筋;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虾味条;锅巴;米果;面粉制品;谷类制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不是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2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绿豆沙拉、酱香土豆(油炸型膨化食品)产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且酱香土豆(油炸型膨化食品)不是本案复审商品。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