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938528号“COSFRESH”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COSFRESH 70938528

阅读:134552 2025-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锐菲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新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119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10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的第13450891号“fr…

  申请人:上海锐菲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新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119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10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的第13450891号“fresh”商标、第8690350号“fresh F21C ”商标、第10838741号“馥蕾诗 FRESH F21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的“fresh”商标在护肤品、化妆品类商品上具有较强显著性,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与原异议人为同业竞争者,其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原异议人商标的恶意,具有不正当竞争性。此外,被异议商标已实际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并投入市场销售,其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市场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Fresh馥蕾诗官网截图及搜狗百科、百魅网关于原异议人馥蕾诗/fresh品牌的介绍;

  2. 原异议人商标注册证据;

  3. 原异议人经营销售、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商标使用证据;

  4. 在先案件裁决书;

  5. 其他相关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COSFRES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制剂;化妆品;牙膏;空气芳香剂;化妆用乳液;睫毛膏;美容液;化妆笔;香水;口红”。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450891号“FRESH”商标、第8690350号“FRESH F21C”商标、第10838741号“馥蕾诗FRESH F21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FRESH”字母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睫毛膏;美容液;化妆用乳液;化妆笔;香水;口红”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化妆品;睫毛膏;美容液;化妆用乳液;化妆笔;香水;口红”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整体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和辨识度,属于实际需要的善意注册,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品牌设计图、实物照片、检验检测报告、背景墙海报、折页、品牌视觉识别系统设计文案、各类产品海报等。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的相关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起异议,后被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决定在化妆品;睫毛膏;美容液;化妆用乳液;化妆笔;香水;口红商品上不予注册,在清洁制剂、牙膏、空气芳香剂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起不予注册复审。

  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古铜色化妆品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COSFRESH”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字母部分“fresh”、“fresh F21C ”、“FRESH F21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古铜色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从而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二、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其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三、原异议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原异议人权利,对原异议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原异议人上述评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原异议人及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本文《关于第70938528号“COSFRESH”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COSFRESH 7093852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3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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