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龙军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对第371042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917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81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有20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构成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为纸质件,部分为光盘形式):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证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腰带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另申请注册了20多件商标,包括第27716899号“LGUGG”商标、第27727331号“迪奥 DIOR”商标、第27727348号“D&G”商标、第27728823号“LGG”商标、第37081524号图形商标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图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高度近似难谓巧合。同时,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另申请注册了20多件商标,包括第27716899号“LGUGG”商标、第27727331号“迪奥 DIOR”商标、第27727348号“D&G”商标、第27728823号“LGG”商标、第37081524号图形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