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345054号“LECTOURE PUR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ECTOURE PURE及图 32345054

阅读:120411 2025-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法国约杜制造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宿迁本妍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对第32345054号“LECTOURE PUR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664857号“LECTOURE”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

  申请人:法国约杜制造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宿迁本妍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对第32345054号“LECTOURE PUR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664857号“LECTOURE”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获得一定知名度的“LECTOURE”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对商标的正当合理需求,且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撤销决定书及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案件中提交的证据;2、被申请人商标列表;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介绍、商标裁定、商标列表;4、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企业信息;5、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宿迁画眉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14日核定注册,目前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香皂、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3年11月6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于2022年2月24日领土延伸至中国,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全棉主义”、“河马王子”、“LAZARTIGUE”、“阿斯顿马丁”、“歌帝梵”、 “芭比布朗”、“史密斯”、“依云矿泉水”、“红蜻蜓”等700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部分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认定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5月14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故关于申请人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提出的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予以驳回。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对应2013年《商标法》中并无相关规定,且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故,对申请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申请人商标,难为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全棉主义”、“河马王子”、“LAZARTIGUE”、“阿斯顿马丁”、“歌帝梵”、 “芭比布朗”、“史密斯”、“依云矿泉水”、“红蜻蜓”等700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在异议程序中被认定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就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意图,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请求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具体的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

本文《关于第32345054号“LECTOURE PUR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ECTOURE PURE及图 323450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3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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