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永上化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2日对第361710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好医生”是申请人在先注册、长期使用于医药行业的知名品牌,第1908463号“好医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模仿。申请人图形美术作品由创始人耿福能于2005年创作完成,2010年登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名下四件商标均是抄袭模仿申请人品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受保护记录、申请人及引证商标获奖荣誉、广告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出库单、引证商标相关报道、商标使用证明、产品图片、参展图片、公益活动资料、著作权登记证书、被申请人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四件商标,两件图形商标,两件“永上好医生”商标,均注册在第1类商品上,均处于无效宣告中。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期限已超出五年,故其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予以驳回。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和相关内容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主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好医生”商标具有差异,不构成复制、模仿和翻译。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创始人耿福能于2005年12月1日创作完成“好医生”美术作品,申请人已经将该美术作品使用在药品包装上。争议商标图形与该美术作品高度相似,难谓巧合。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除两件图形商标外,还注册了两件“永上好医生”商标,其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围绕申请人商业标识反复抄袭的恶意,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并未答辩以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存在利用申请人商标声誉、影响力误导消费者的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