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瑾瑜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6日对第36215536号“墨和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和天下”是申请人自创的词汇,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人在第34类“香烟”商品上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4508086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07173号“和天下”商标(引证商标二),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并且,被申请人申请了多件与申请人在先注册驰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071819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124643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和天下”烟标版权登记证书及权利移转证明;2、申请人“和天下”商标注册信息;3、历年税利表;4、2012年—2017年宣传报道;5、“和天下”商标曾基于知名度受保护证据;6、被申请人相关商标申请记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10月27日止。
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第34类烟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文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文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