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726395号“方落落 FANG LUOLUO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方落落 FANG LUOLUO 69726395

阅读:92483 2025-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馥睿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包包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对第69726395号“方落落 FANG LUOLUO ”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方落落”是申请人公司旗下知名博主网名,在小红书平台上拥有28.2万粉丝,…

  申请人:成都馥睿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包包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对第69726395号“方落落 FANG LUOLUO ”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方落落”是申请人公司旗下知名博主网名,在小红书平台上拥有28.2万粉丝,并早在2021年就在服装开箱领域崭露头角。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姓名权的合法权益。二、申请人早已取得“方落落”著作权登记证书,且拥有“方落落”版权的所有的权利,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申请人著作权及商标的抄袭与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无关联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方落落”在小红书APP部分使用记录;

  2、“方落落”粉丝群详情信息;

  3、“方落落”直播部分后台数据;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23年8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3年8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方落落”在小红书APP部分使用记录、粉丝群详情信息及直播部分后台数据等材料难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所主张的“方落落”博主昵称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所属行业中已具有了较高知名度,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博主昵称“方落落”相联系,进而损害其合法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对“方落落”博主昵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

  申请人主张的“方落落”仅为简单文字,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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