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326804号“WOODWDG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OODWDGE 70326804

阅读:170936 2025-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菲时卡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炫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对第70326804号“WOODWD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韦奇伍德WDEJWOOD”商标在瓷器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

  申请人:菲时卡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炫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对第70326804号“WOODWD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韦奇伍德WDEJWOOD”商标在瓷器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424036号“WEDGW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24037号“WEDGW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WEDGWOOD”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其他多个类别上申请了多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作为一家小微企业,其申请注册了196件商标,其中涵盖多个毫无关联的商标以及类别,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申请人及其“WDEJWOOD”商标的介绍;2、相关媒体报道;3、申请人线上及线下店铺信息及店铺相关报道;4、参加展会等活动相关报道;5、被申请人第70310096号“WOODEDGE”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7、被申请人第26599883号“bull people”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8月14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个人用香精油;芳香疗法用香精油;家用香精油;天然香精油;天然香料;香料;化妆品;脸部彩绘颜料;漱口水;车用芳香剂;家用芳香剂”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3年9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香精油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类香蜡烛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现行《商标法》中,而现行《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现行《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WOODWDGE”与引证商标一、二“WEDGWOOD”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WEDGWOOD”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个人用香精油;芳香疗法用香精油;家用香精油;天然香精油;天然香料;香料;化妆品;脸部彩绘颜料;漱口水;车用芳香剂;家用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香水、香精油、香蜡烛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重合性,属于相同类似或关系密切的关联商品。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体现的是对未注册商标经使用形成的权利的保护,本案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属于已注册商标,故本案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本文《关于第70326804号“WOODWDG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OODWDGE 7032680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3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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