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巨思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4372481号“巨思特 JSMAR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75563号商标、第16511825号商标、第17696570号商标、第38054494号商标、第55081821号商标、第53264990号商标、第53269650号商标、第21130465号商标、第7646754号商标、第7576697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工艺不同、销售领域和销售渠道、销售群体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在英文部分的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与引证商标十在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及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