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米索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67839号“RIXE 锐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的臆造性词语,寓意“锐意进取、尖端科技、探索未知”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产品包装采购订单、各互联网平台宣传推广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将其与复审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联想,进而造成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法语可译为“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