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蔚蓝天空(广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4212808号“蔚蓝天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382466号商标、第4437487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服务领域、服务渠道、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及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