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范
委托代理人:雄安中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640855号“芳芳蒸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329456号、第34468259号、第62089911A号、第71971549号、第79897729号、第71716605号、第832378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销售展示架出租;为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芳芳蒸饺”,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