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91013号“TCL 创意感动生活 The Creative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创意感动生活 The Creative Life”部分属于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缺乏显著特征。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声明自愿放弃“创意感动生活 The Creative Life”部分的商标专用权,故现申请商标整体已不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