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建发浆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59312号“GET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70885号商标、第917454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951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