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傅晓辉
委托代理人:广州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58427号“华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73856号“华药集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牙签”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核定使用在“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盥洗室器具;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玻璃除外);喂料槽;食物保温容器”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