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屿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2028376号“森果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658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所有人所在地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目前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0775号决定书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保护,申请人关于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而不致导致消费者混淆的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