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简悦(重庆)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88335号“简悦自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自身的特殊含义理解,具备作为商标使用的基础条件,相关公众凭借其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自然”,指定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