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1:北京七三兄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2:经纬创投(北京)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姚军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对第53398628号“经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1的第20939018号“经纬创投”商标、第20938908号“经纬投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多次抄袭他人商标,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品牌使用说明函;媒体报道;被申请人商标列表;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的相关证据;在先类似案例;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审查于2022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 金融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32年10月13日。
2、申请人1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品牌使用说明函显示:2015年1月1日起,申请人1授权申请人2使用“经纬”品牌及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 金融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 金融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予答辩,未能就其商标来源、使用意图等作出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难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善意。此外,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尚有207件商标,包括第30959165号“薇薇新娘”商标、第31118467号“家有宝贝”商标、第34591892号“无量山”商标、第53842753号“新航线”商标、第34595120号“力仕达”商标等与他人商标、节目名称、地名等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等的恶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之情形。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