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220270号“果乐加 GUOLE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果乐加 GUOLEJIA 15220270

阅读:157329 2025-1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肇庆童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冰洁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墨兰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3日对第15220270号“果乐加 GUOLE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在25个类别上申请了…

  申请人:肇庆童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冰洁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墨兰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3日对第15220270号“果乐加 GUOLE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在25个类别上申请了132枚商标,转让了58枚,其中不乏与他人品牌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的商标受让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及不正当性。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列表、裁定书、专利证书、项目需求表、制作合同、采购合同、发票、画册封面、广告证据、参展证据、荣誉证书、销售证据、判决书、商标信息、无效宣告申请书、理由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合法情况下受让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二、自争议商标受让以来,被申请人积极将其投入商业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并非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三、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复审材料、判决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长沙酷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474期(2015年10月7日)《商标公告》上,于2021年9月27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4日

本文《关于第15220270号“果乐加 GUOLE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果乐加 GUOLEJIA 1522027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2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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