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胜威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名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奥乐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速惠尔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992979号“斯瑞斯特 SEICURT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4909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其在2021年05月14日至2024年05月1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空气调节装置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证据无效,对其余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在空气调节装置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网络查询和市场调查,并没有查询到任何关于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故申请人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
1、复审商标在天猫旗舰店产品信息截图及实物截图;
2、复审商标在天猫旗舰店的产品评价信息;
3、复审商标在天猫旗舰店的产品销售发票;
4、广告发布合同;
5、品牌代言合同以及代言人出具的肖像、姓名使用许可授权书;
6、媒体报道截图。
我局将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使用情况,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佛山市顺德区速惠尔电器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9月28日在电热水器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复审商标的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30年9月27日。2025年1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给佛山市奥乐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本案复审商品为电热水器; 电磁炉; 热水器; 烤箱; 燃气炉; 烹调器具; 炉子(取暖器具); 电压力锅(高压锅); 饮水机商品。
我局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不在复审期间内;证据2,4-6显示不特定消费者在天猫平台上对其购买的电热水器商品进行了评价,后附图片显示了复审商标,同时原撤销被申请人对带有复审商标的电热水器商品进行了宣传,并有媒体对其进行了报道;证据3未体现复审商标,也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综上,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4-6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热水器、热水器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由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磁炉、烤箱、燃气炉、烹调器具、炉子(取暖器具)、电压力锅(高压锅)、饮水机商品与电热水器、热水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故复审商标在电热水器、热水器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电磁炉、烤箱、燃气炉、烹调器具、炉子(取暖器具)、电压力锅(高压锅)、饮水机商品上的使用。综合上述情况,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