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伊淼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对第76752328号“Emily Cho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464971号“CHOO”商标、第58110234号“JIMMY C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部分搜索结果、品牌介绍、媒体报道;
2、媒体宣传资料、国家图书馆品牌检索报告;
3、引证商标及系列商标信息、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列表;
4、引证商标产品图片、申请人中国门店装潢照片;
5、申请人中国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店铺列表;
6、专卖店租赁合同、采购发票及结算单、海关进口报关单;
7、销售产品统计报表、购买产品发票;
8、明星穿着引证商标产品活动照片;
9、在先案件决定书、裁定书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8月7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