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福建晋江衣谷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对第72020627号“GOLENBRLA 哥纶比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288005号“COLUMBIA SPORTSWEAR COMPANY”商标、国际注册第968075号“COLUMBIA SPORTSWEAR COMPANY”商标、国际注册第1100714号“COLUMBIA”商标、第5288009号“COLUMBIA”商标、第1238776号“GELUNBIYA”商标、第7743103号“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多次买卖受让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COLUMBIA”系列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转让信息、原申请人名下全部商标列表;
2、原申请人名下部分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页及相关被复制、摹仿、抄袭的原品牌信息;
3、原申请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售卖商标的部分信息页;
4、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
5、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6、申请人品牌介绍、申请人品牌历史报道、新闻报道、媒体报道、相关排名报道;
7、零售店铺信息、部分线下实体店铺相关信息、网络旗舰店信息;
8、广告宣传资料、申请人获得的奖项照片;
9、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林瀚杰于2023年6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月7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上衣;成衣;鞋;袜;帽;围巾;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经转让,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物;夹克衫;围巾;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衣物;夹克衫;男士,女士以及儿童的夹克衫;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