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塞勒瑞亚装备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世纪久瑞马术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对第57698880号“EQUIPE ZADEL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164714号“EQUI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EQUIPE”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在中国在第18类商品上获得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了多件复制、摹仿申请人以及他人知名马术用品品牌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注册商标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相关信息、名下商标列表及被抄袭品牌的介绍、相关销售资料;相关决定书、裁定书;申请人官网截图;相关发票;媒体报道;引证商标信息页;“ZADELS”在荷兰语中的含义解释及申请人面向荷兰市场的官网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申请注册,并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马鞍;马具配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18类“马具和马鞍”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8、25、35类上申请注册了第37201486号“BILLY COOK”商标、第54242753号“SETZI”商标、第54242754号“SILVER ROYAL”商标、第57692898号“WEAVER LEATHER”商标、第59436329号“SERGIO GRASSO”商标、第59040798号“LEMIEUX”商标、第59464574号“TEX TAN”商标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鞣制过的皮;皮革或皮革板制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其余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近,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BILLY COOK” “SETZI” “SILVER ROYAL”“WEAVER LEATHER”“SERGIO GRASSO”“LEMIEUX”“TEX TAN” 商标等多件与国外马术用品品牌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属于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