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浩棕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对第43547627号“MLBFOGN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336063号“MLB”商标、第33603271号“MLB KIDS”商标、第4336076号“NY”商标、第506836号“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MLB”及“NY”经长期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第4336064号“M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第41类“织和提供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等广播媒介进行现场直播的棒球比赛”等服务上为驰名商标,给予更高程度的保护。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申请人对“MLB”这一体育赛事名称的简称已经随着该赛事的播出和报道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为广大中国公众所知晓,申请人也就“MLB”商标推出大量相关商品并深受中国消费者喜爱,申请人对“MLB”所随附的商品化权益应予认可并受到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
四、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复制模仿申请人的“MLB”商标、攀附申请人商标、商号所承载的主观恶意,还具有抄袭复制他人的知名品牌的主观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提供者的误认和混淆,损害申请人和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不良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损害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1、关于Mager League Baseball的百科全书;2、国家图书馆检索媒体有关申请人及其品牌、赛事的报道;3、报纸发行有关材料;4、MLB举办中国赛材料;5、有关视频平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对申请人赛事的转播报道;6、申请人销售产品信息、实体店照片;7、天猫、京东店铺信息及产品详情;8、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9、相关案件裁定书及判决书;10、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连龙生(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20年1月3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上。2022年2月6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由连龙生名下转让至厦门金盛世家贸易有限公司名下,2023年5月13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由厦门金盛世家贸易有限公司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9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衣、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组织社区体育活动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第45283913号“大王麦昆”商标、第46743383号“麦昆迪奥”商标、第53212107号“浪凡麦昆”商标、第50266255号“AE ADER”商标、第52537402号“JW JILSANDER”商标、第66237845号“龙襄骧”商标、第69562372号“叁 三宅龙骧”商标等30余件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相比较,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MLB”,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衬衣、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五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本案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首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其次,申请人所主张的“MLB”赛事简称已经作为商标在服装等相关商品上进行注册,争议商标与其所主张的在先权益的冲突应优先适用商标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我局已进行相应的审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其注册难谓巧合。此外,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大王麦昆”、“麦昆迪奥”、“浪凡麦昆”、“AE ADER”、“JW JILSANDER”、“龙襄骧”、“叁 三宅龙骧”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且并未在本案中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存在利用他人商标声誉、影响力误导消费者的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实效性角度考虑,该条款立法目的即禁止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注册,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以上述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后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并将此情形视为障碍消除,则该条款用来禁止商标注册人进行不正当注册和商标囤积、贩卖的制度目的会落空,从而使得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规避的可能。综上考虑,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已经转让的事实亦不能成为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的当然依据和理由。
争议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