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安市伟星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对第67254815号“菲时星FAAES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019308号“FAENZA”商标、第5791853号“FAENZA”商标、第12879056号“FAENZA”商标、第63869630号“FA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二、申请人的第3371538号“法恩莎FA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于2011年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利益。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相关销售及宣传使用证据;驰名保护记录;在先裁定书;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申请注册,2023年5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供水设备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5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供水设备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外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注册、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供水设备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器、供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五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且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