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崔清胜
被申请人:宁波梅兰竹菊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对第75307684号“梅兰竹菊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1、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明确表示对争议商标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伏特加酒;黄酒;白酒;果酒”商品上的注册请求无效宣告。
2、争议商标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伏特加酒;黄酒;白酒;果酒”商品上的注册已予驳回,且已生效。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伏特加酒;黄酒;白酒;果酒”商品上未获准注册,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