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307684号“梅兰竹菊及图”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梅兰竹菊及图 75307684

阅读:158405 2025-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崔清胜 被申请人:宁波梅兰竹菊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对第75307684号“梅兰竹菊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1、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明确表示对争议商标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伏特加酒;黄酒;白酒;果酒”商…

  申请人:崔清胜

  被申请人:宁波梅兰竹菊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对第75307684号“梅兰竹菊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1、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明确表示对争议商标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伏特加酒;黄酒;白酒;果酒”商品上的注册请求无效宣告。

  2、争议商标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伏特加酒;黄酒;白酒;果酒”商品上的注册已予驳回,且已生效。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伏特加酒;黄酒;白酒;果酒”商品上未获准注册,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75307684号“梅兰竹菊及图”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梅兰竹菊及图 7530768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2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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