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楚云强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楚云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76732号“黔金汉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黔金汉将”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米酒;烧酒;黄酒;食用酒精;白酒;高粱酒;果酒;白干酒(中国白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51452号“金黔酱”、第14563294号“汉家黔HANJIAQIAN”、第35210854号“黔酒坊”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开胃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76732号“黔金汉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