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汉耕农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汉耕农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022483号“新天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天盛”指定使用于第1类“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土壤改良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8482号“美盛”、第5248679号“美盛MOSAIC及图”、第8555269号“新美盛”、第16209625号“美盛晶体钾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锆氟酸钾;碳酸钾;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22483号“新天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