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福建冠坤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冠坤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冠坤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冠坤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63809735号“冠坤投资 GUANKUN INVESTMEN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冠坤投资 GUANKUN INVESTMENT”指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经纪;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公寓出租;公寓管理;住房出租;商品房销售;建筑物租赁或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67058317号“冠坤”、第73637159号“冠坤”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故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影响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54583号“冠坤”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咨询;金融咨询;保释担保”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09735号“冠坤投资 GUANKUN INVESTMEN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