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余港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建丰
委托代理人:杭州确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余港对被异议人吴建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1957631号“牛优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牛优果”指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谷(谷类);新鲜豆子”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第67101003号“牛优果NIU YOU GUO及图”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为作品的表现形式,并非文字组合本身。被异议商标由规范印刷字体的文字“牛优果”构成,与异议人称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表达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57631号“牛优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