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吴星孝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金栢丽化妆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联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吴星孝对被异议人广州金栢丽化妆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303606号“中科魔术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科魔术丝”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润发乳;洗衣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024721号“魔术丝”、第41285819号“魔术丝MAGIC HAI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魔术丝”,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03606号“中科魔术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