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BYD ATTO 3 71898394

阅读:113917 2024-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移动人生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移动人生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71898394号“BYD ATTO 3”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

  异议人:移动人生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移动人生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71898394号“BYD ATTO 3”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YD ATTO 3”指定使用在第12类“公共汽车;汽车车身;汽车刹车片;汽车;汽车底盘;大客车;卡车;叉车;陆地车辆用电动机;无人驾驶汽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163830号“ATTO”,引证申请在先现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65415904号“ATTO”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踏板摩托车;陆地车辆用电动机;摩托车”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98394号“BYD ATTO 3”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BYD ATTO 3 7189839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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