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的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的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69995935号“尚岛宜家SODOLI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尚岛宜家SODOLIK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尿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2277号、第1028653号、第5782296号“宜家”、第175291号“IKEA”、第6788271号、第6788270号“IKE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0类“家具”、第24类“纺织品织物(布)”、第25类“浴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家具”商品上的“宜家”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995935号“尚岛宜家SODOLIK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