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新黔程 73935640

阅读:41605 2024-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遵义华之喜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贵圆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遵义华之喜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贵圆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3935640号“新黔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

  异议人:遵义华之喜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贵圆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遵义华之喜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贵圆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3935640号“新黔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黔程”指定使用于第33类“朗姆酒;烧酒;甜果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945891号“黔程风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烧酒;高粱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黔程”,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35640号“新黔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新黔程 739356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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