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工人体育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65503号“工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45055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