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国希尔顿全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939062号“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624660号“秦及图”商标、第71571185号“秦湘来 秦QINXIANGLAI及图”商标、第68571238号“秦邑 秦QINYI FOODS及图”商标、第67408411号“秦韵德 秦QINYUNDE及图”商标、第59688250号“西京秦公子 秦 凉皮XI JING QIN GONG ZI及图”商标、第52182026号“秦味川 秦QINWEICHUAN及图”商标、第51204950号“秦巴望雨霖 秦QINBAWANGYULIN及图”商标、第29865663号“秦天酩 秦及图”商标、第25062605号“秦美源 秦及图”商标、第16652299号“秦轩”商标、第9391400号“秦十三及图”商标、第4974197号“秦及图”商标、第6592912号“秦味轩QIN WEI 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设计合同、设计手稿、作品登记证书、礼盒设计外观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秦”,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前述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