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139301号“FRIGIDAI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RIGIDAIRE 84139301

阅读:75801 2025-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伊莱克斯消费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39301号“FRIGIDA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98582号、第318926号、第6692312号、第3820320号、第9474165号、第550…

  申请人:伊莱克斯消费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39301号“FRIGIDA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98582号、第318926号、第6692312号、第3820320号、第9474165号、第55064830号、第9474162号、第6692313号、第9474163号、第384008号、第38203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经核准转让给伊莱克斯消费品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所有(均见第1944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

本文《关于第84139301号“FRIGIDAI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RIGIDAIRE 8413930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1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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