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国电大禾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对第27120424号“大禾稻花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396938号“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87035号“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裁定及判决;2、引证商标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3、申请人背景材料证明及照片;4、相关新闻报道资料;5、申请人同行业排名情况;6、审计报告;7、申请人“稻花香”商标驰名批复及中华老字号证书;8、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荣誉资料;9、申请人商标广告宣传资料;10、申请人商品销售资料;11、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甜食(糖果);蜂蜜;糕点”等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0年4月21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92期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 “白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稻花香”商标于2005年12月30日被我局在商标驰字[2005]第112号批复中认定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289515号《关于第50298882号“百御枫稻花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对申请人第1396938号“稻花香”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一)在白酒商品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保护。在先多份行政判决书及我局在先裁定书对申请人本案引证商标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白酒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大禾稻花香”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稻花香”文字,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一定使用的白酒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引证商标一予以保护,根据按需认定原则,本案对引证商标二是否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不再评述。
此外,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不属于我局审理范畴,在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