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713024号“小斑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斑斑 74713024

阅读:172614 2025-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猿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13024号“小斑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印刷出版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该项商品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2、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

  申请人:北京猿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13024号“小斑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印刷出版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该项商品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2、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66067号“小马斑斑”商标、第1745962号“斑斑”商标经撤销三年不适应程序决定予以撤销,并已刊登了撤销公告,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复审商品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19672号“斑斑”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

本文《关于第74713024号“小斑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斑斑 7471302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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