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少怡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华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02133号“九紫九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8813662号、第12996486号、第21318057号、第5613511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商标放弃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 养老院; 动物寄养;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对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 养老院; 动物寄养;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对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旅馆预订;私人厨师服务;茶馆”复审服务。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