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尔曼太通(无锡)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34218号“HELLERMANNTY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9021862号“HELLERMANNTYTON”商标、第14392476号“HELLERMANNTY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在“断路器;电缆连接套筒;接线盒(电);母线槽”商品上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其为“复印机(照相、静电、热);衡量器具;信号灯;测量器械和仪器;防火石棉衣;避雷器”商品上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且其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接线盒、接线盒(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信号灯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