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134218号“HELLERMANNTYT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ELLERMANNTYTON 74134218

阅读:86955 2025-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尔曼太通(无锡)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34218号“HELLERMANNTY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9021862号“HELLERMANNTYTON”商标、第14392476号“HELL…

  申请人:海尔曼太通(无锡)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34218号“HELLERMANNTY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9021862号“HELLERMANNTYTON”商标、第14392476号“HELLERMANNTY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在“断路器;电缆连接套筒;接线盒(电);母线槽”商品上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其为“复印机(照相、静电、热);衡量器具;信号灯;测量器械和仪器;防火石棉衣;避雷器”商品上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且其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接线盒、接线盒(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信号灯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

本文《关于第74134218号“HELLERMANNTYT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ELLERMANNTYTON 7413421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68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