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拓可必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牛思巴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霍山坤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1606029号“小优果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120109号决定,于2025年0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2021年04月17日至2024年04月16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一直由申请人持续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其提交的诸多证据可以证明在生产经营中长期、持续的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购销合同及发票;2、出库单;3、天猫销售记录;4、网店售卖图片;5、电商平台销售页面;6、网络平台推广图片;7、公众号宣传图片;8、产品包装图片及视频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实际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其提交的诸多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投入使用,被申请人属于恶意撤三,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维持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德利科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于2020年0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1年09月08日变更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商业咨询;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单纯的商品销售不视为该部分服务。因此,该部分服务强调的应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并不包括经营者“自己”作为销售主体销售商品以及对自已经营活动进行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部分购销合同及发票显示其作为需方向案外人购买“白酒”等商品;部分购销合同及发票显示其向案外人销售“小优果酿男梅酒”等商品,为其作为经营主体向其他人销售商品,这种形式属于批发零售商品的范围。证据2出库单、证据3天猫销售记录、证据4网店售卖图片、证据5电商平台销售页面、证据6网络平台推广图片、证据7公众号宣传图片、证据8产品包装图片及视频等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商业咨询;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因此,仅以申请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