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991345号“茉韵茶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茉韵茶语 80991345

阅读:89246 2025-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莉 委托代理人:绍兴伯乐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91345号“茉韵茶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56197号“茉香茶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刘莉

  委托代理人:绍兴伯乐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91345号“茉韵茶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56197号“茉香茶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原申请人存在囤积商标转让贩卖获利行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已在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中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原申请人存在囤积商标转让贩卖获利行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等情况,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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