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855300号“信和光栅 SIN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信和光栅 SINO及图(指定颜色) 16855300

阅读:31338 2025-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宋丹萌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信诺光栅数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云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4日对第16855300号“信和光栅 SIN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信和光栅 SINO及图”中…

  申请人:宋丹萌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信诺光栅数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云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4日对第16855300号“信和光栅 SIN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信和光栅 SINO及图”中的“SINO”翻译为“中国”,其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不可注册和使用的商标。且多件含有“sino”的商标未予以初步审定。二、被申请人反复多次申请了含有“sino”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扰乱了商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及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在先案件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中文“信和光栅”、英文“SINO”及图形构成,其中“信和”为“SINO”的中文翻译,“SINO”与其他要素相结合已经同中国国家名称形成了明显区别,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情形。“信和SINO”系列商标为被申请人的品牌商标,经使用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之情形及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广州信和光栅数显有限公司、广州市诺信数字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在先商标转让公告;拍卖确认书、被申请人名下“信和SINO”系列商标证书及转让证明、官网域名;sino百度百科词条;被申请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精特新证书、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产品所获荣誉、相关销售资料、参展资料;相关维权资料;含有“sino”元素的商标注册信息;在先案例等。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广州市诺信数字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04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平板仪(测量仪器);集成电路”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10月20日。2021年04月06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规定,本案审理具体如下:

  “SINO”系组合词的前缀,须与其单词组合才释为“中国的”“中国人的”,争议商标“信和光栅 SINO及图”除“SINO”外还有显著识别汉字及图形部分,整体已有别于“中国的;中国人的”。同时,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多年,被申请人答辩中提交了持续使用的相关证据材料,在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了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八)项提出的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其在案也未就《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实体性规定明确提出主张,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案件审理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不能作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宣告无效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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