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省润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83698号“潤田 Runti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5464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江西省润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介绍、产品介绍、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原材料采购合同、包装印刷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6月17日至2024年06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咖啡”等商品上投入使用。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法核实其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以及该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维持注册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连续的实际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为被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成为被申请人拓展市场的主打品牌。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简介及指定商品的外包装;2、购销合同、发票、淘宝订单截图、支付凭证;3、庐山市太乙润田茶业有限公司执照以及运输发票;4、质量检测证明;5、采购原料证明;6、广告宣传和包装印刷证据;7、复审商标品牌商品的包装设计和宣传单页。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合同发票显示其具有将复审商标所表示商品流通于内部的主观意图及大量客观行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陈宏基于2002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3月3日经异议复审程序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获准注册,2018年8月20日经核准转让给江西润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经核准名义变更为江西省润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即现被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期至2034年1月13日。复审商标在“方便面;膨化水果片、蔬菜片;豆浆;食品淀粉;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购销合同、发票在指定期间内,显示有商标“润田”,显示的商品为“茶叶、蜂蜜、咖啡、手工红糖、冻米糖”等,部分购销合同和发票能形成对应关系,淘宝订单在指定期间内,显示有“润田”商标,显示的商品为“冻米糖、云雾红茶”,并有支付凭证证明订单交易成功;证据4中产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结果通知单在指定期间内,显示有商标“润田”,显示的商品为“云雾红茶”。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咖啡;茶;糖;蜂蜜”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咖啡;茶;糖;非医用营养液”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