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恒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政(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40294号“荟美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02002A号商标、第16688424号商标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