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52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495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4588号商标、第111435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575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商品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